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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明工作纪律,强化工作作风

2024-05-29 来源:南方杂志社 作者:陈健鹏

面对更为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环境、更为光荣艰巨的使命任务,必须一以贯之地保持干事创业热情,解决好党内出现的思想松动、精神懈怠现象

◎《南方》杂志记者/陈健鹏   发自广州

◎本文责编/蒋玉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把这一宏伟蓝图变成美好现实,迫切需要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积极担当作为的精气神为党和人民履好职、尽好责。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推动党的工作和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正确履职、担当尽责、作风优良,是党的工作纪律要求的重要内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0条,其中增写7条、修改6条,是增写条文最多的一章,规定了5个方面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工作失职失责行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违规干预插手行为,泄露组织秘密行为,违规出国(境)和国(境)外违规行为等,重点突出强调了党员干部的责任担当、履职用权、工作作风、保密安全等方面,充分说明了严明党的工作纪律的重要性。

保持干事创业热情

从诞生时只有50多名党员,发展成为拥有9800多万名党员的世界最大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在世人眼中,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历程可谓“有史以来最励志的创业故事”。

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千千万万的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心怀崇高理想,以国家民族利益为重,以人民幸福安康为念,为诠释不同历史时期的责任担当,奉献了智慧、心血乃至生命。

当前,面对更为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环境、更为光荣艰巨的使命任务,必须一以贯之地保持干事创业热情,必须解决好党内出现的思想松动、精神懈怠现象。因此,《条例》第十章第一百三十条,便是对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等情形的处分。同时,《条例》在这一条第二款中还增加了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其中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这也表明,党员领导干部在切实履职尽责的过程中,必须做矛盾问题的“解铃人”,将解决以往矛盾问题转变为未来发展动力,在解决“旧账”中建立“新功”。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将“坚持敢于斗争”凝练为一条重要历史经验。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

《条例》针对一些干部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上交等突出问题,增加了对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用知重负重、攻坚克难的实际行动,诠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责、为民造福。

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最近村党群服务中心减了很多‘牌子’,感觉压力小了很多,有更多的时间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了。”在韶关市始兴县隘子镇湖湾村,村党支部书记曾凡忠说。

近期,广东制定印发《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负面清单》,详细描述形式主义的具体表现,便于各地区各部门提前预判、主动预防,坚决克服工作中的形式主义问题。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格格不入,是我们党的大敌、人民的大敌。

《条例》在工作纪律这一章第一百三十二条详细描述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违纪情形,共有6项:一是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二是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三是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四是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五是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六是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这为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危害,自觉摒弃和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做出了指引。

其中,“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为新增内容,这些都是当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比较典型的行为表现,党员群众反映强烈,这也体现了《条例》与时俱进的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作风问题本质上是党性问题。在新征程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我们必须认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严重危害,并坚决与之作斗争。

值得一提的是,在2018年《条例》中,“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还属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将其调整到了违反政治纪律的范畴,充分体现了对这一违纪行为背后政治危害的充分考量。这也说明,工作纪律和政治纪律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从一定意义上讲,党员干部违反工作纪律等其他纪律,都是违反了政治纪律。

树立正确权力观

近期,在不少官员落马通报中,都出现了违反工作纪律的一些表现。比如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原副总经理安丽艳被开除党籍的通报中提到,其工作不负责任、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中国远洋海运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的通报中提到,其贪占公司财物,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对有关企业被诈骗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物资采购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等等。

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腐败的本质是权力滥用”,强调“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进一步堵塞制度漏洞,规范自由裁量权,减少设租寻租机会”。

在工作纪律这一章,处处体现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

比如,《条例》设置了对纠治违规干预插手行为的条款,并将适用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为全体党员,同时新增条款,规定了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的纪律责任,使得对违规干预插手的治理链条更为完整。

此外,《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对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对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对进行统计造假和对统计造假失察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均作出处分规定等。这些规定都旨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正确履职、规范用权,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网编:李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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