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杂志 深度凝聚力量
首页
往期
南方
杂志简介
单位公告
官方媒体

5月施行的这部法律,将开启扫黑除恶新篇章

2022-04-18 来源:南方杂志社 作者:陈健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扫黑除恶专门法,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法治保障

◎《南方》杂志记者/陈健鹏 发自广州

◎本文责编/张蓓蕾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一部扫黑除恶专门法。该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了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章,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领域,对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增加了不少新内容。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粤港澳大湾区智能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滕宏庆在接受《南方》杂志记者采访时表示,《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了前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法治保障,也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体现。

展现出国家立法的精细化和实操性

有组织犯罪是一个复杂的国际社会现象。滕宏庆介绍,改革开放以来,为防治一些地方沉渣泛起的黑恶势力,1997年,我国对刑法进行修订,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进行了明确解释。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进一步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进行了明确规定。

2018年1月,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拉开帷幕。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2018—2020年三年间,专项斗争重拳出击,依法严惩黑恶势力,深挖彻查涉黑涉恶腐败,集中整治社会治安乱点和行业领域乱象,回应人民期待、巩固执政根基、维护社会稳定、彰显法治权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全面胜利。2021年,“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写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滕宏庆表示,《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首先是对前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丰富经验进行了一次有力的总结和固化。“专门就刑法里的一条进行单行立法,这在我们国家立法史上是一件比较罕见的事情。”滕宏庆说。

从微观层面上看,《反有组织犯罪法》还具有很强的实操性,对于接下来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滕宏庆认为,《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从实践角度出发,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恶势力组织明确定义为法律概念,规定了“软暴力”手段的认定,这可以使得公检法在具体侦办过程中有法可依,让一线执法更加精准。在具体的案件办理和涉案财产认定等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做出了详细规定,解决了实践中各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流程不清晰不充分的地方,对具体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同时,由于清晰地确定了特征和范围,也避免了打击范围扩大化问题。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一大亮点就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和问题,把它提炼成规范性的法律用语,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准确性。”滕宏庆说。

系统化预防治理有组织犯罪

有组织犯罪的成因较为复杂,且往往牵涉众多人员、财产,需要国家、社会层面形成合力,方能对其实现有力打击,构建长效的治理机制。

滕宏庆认为,《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是我们国家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体现。

与刑法和行政处罚法不同,《反有组织犯罪法》并不止步于解决一个已有的违法或犯罪问题,而是通过立体的系统设计,从预防和治理的角度强调治理和防范有组织犯罪,并从国家、社会层面予以一体推进。

“《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门拿出一个章节讲预防和治理,提前构筑安全网,不仅规定了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职责,也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等在预防和治理中的责任,从而形成合力,对可能萌发出有组织犯罪的苗头,提前进行预判和干预,治理在前,这也是《反有组织犯罪法》一个重要亮点。”滕宏庆说。

比如,《反有组织犯罪法》第11条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即防止有组织犯罪向未成年人渗透,从源头着眼,推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有组织犯罪影响。

此外,滕宏庆认为,《反有组织犯罪法》在案件办理过程、会见、财产处置等方面,以及规定了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体现出人权保障的理念。

“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反有组织犯罪法》无不体现出依法行事、依法行政、依法打击的法治精神。”滕宏庆认为。

为国家工作人员划出红线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做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工作重点。滕宏庆认为,这突出了党和国家坚决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有组织犯罪(即所谓的“保护伞”)的决心。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有组织犯罪,对于社会秩序、国家安定,对于公权力的权威性来说都有着极大的伤害,比社会上或者行业上出现的单独的有组织犯罪,显然危害更大。出于这样一个考虑,我们对于涉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出专章规定。《反有组织犯罪法》还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也作出规定,这给国家工作人员明确了底线禁区。同时,这也是给老百姓传递了非常强烈的信号,就是国家清除所谓的害群之马的决心,对建立良好的政治生态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滕宏庆说。

此外,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反有组织犯罪法》第12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这也有效堵塞了黑恶势力通过换届选举影响基层组织运行的入口。


网编:陈冰青

本网站由南方杂志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0-87373397 18122015029 nanfangzazhi@163.com

备案号:粤ICP备10025432号 | 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257号

中共广东省委主管主办·南方杂志社·深度凝聚力量

Copyright 南方杂志社 All rights reserved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