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
通过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坚持制度创新,是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又一条宝贵经验。改革开放40年来,我们坚持制度创新,形成了包括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各方面体制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
◎《南方》杂志记者/黄曦 发自广州
◎本文责编/曹建民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历史帷幕。改革开放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提供最丰富的实践土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又为当代中国发展进步提供根本制度保障。十九大报告深刻阐述了深化改革和制度发展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解放生产力,推进经济体制机制创新
时间回溯40年,江淮大地起伏的丘陵上,面对常年“吃粮靠返销、用钱靠救济、生产靠贷款”的局面,安徽省小岗村18户农民按下红手印,签订“大包干”契约,将土地承包到户,为经济体制改革创新打响了头炮。
同样在40年前,飞来峡两岸青峰绕翠下,面对企业效益低下、经济发展停滞不前的情况,清远氮肥厂率先在全国实行“超计划利润提成奖”。时任广东省委第一书记习仲勋在实地调研时肯定:要把企业搞活,必须扩大企业自主权,必须落实按劳分配政策。
自下而上,是中国经济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经验之谈。从安徽小岗到清远的工厂,一批基层改革的涓涓细流汇聚成体制机制创新的滚滚大潮。1981年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明确了“实行政企分工,扩大企业自主权,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社会主义经济单位”;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自上而下,速于置邮。”改革越是深入,就越需要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1992年邓小平在深圳珠海等地发表著名的南方谈话:“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南方谈话破除了长久以来经济体制机制创新的桎梏。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经济体制改革释放的巨大生产力,成为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源泉和各项制度创新的不竭动力。
坚持党的领导,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大会堂雄伟庄严,万人大礼堂灯火辉煌。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宣示:“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当家作主通过什么方式来体现和保证?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中作出了历史选择: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特色、突出优势和政治保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中国最大的国情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制度是我们自己的,不是从哪里克隆来的,也不是亦步亦趋效仿别人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改革开放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继承的基础上得到恢复和发展。中国共产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支持和保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诞生于解放战争烽火的这一制度,在新时代焕发了新的活力。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得到全面加强,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优势得到进一步彰显。
“一些国家所谓的民主政治、多党竞争往往成为少数既得利益集团维护自身利益的手段,不能代表民众的诉求,造成了社会乱象、经济停滞不前。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强调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强调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确是更有效的民主制度。”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中国研究中心理事屈建平对此深有感触。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还完善和创立了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基层民主制度等一系列基本政治制度。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国56个民族、多种政治力量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通过代表、协商等多种方式有序参与国家政治建设,一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开辟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境界。1979年,邓小平在会见日本公明党第八次访华团时就指出,“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1992年,他在深圳曾打趣地形容:“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当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予深圳特区立法权,特区的腾飞从此插上了法治的翅膀。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小到一城,大到一国,法治建设始终是制度建设的核心。依法治国成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是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重大成就。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党的十五大把“法制”改为“法治”;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写入宪法。
从“法制”到“法治”一字之差,彰显“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基本状态和根本方式成为执政党的自觉追求。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1982年,宪法“千呼万唤始出来”,正式颁布实施。著名法学家许崇德回忆:“灯下词初定,纸间策已筹。宪章临十稿,尚欲益精求。”
宪法的不断完善和各种配套法律的制定,形象地标注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坐标。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庄严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在改革的不惑之年,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使我国宪法更充分地反映全党、全国人民的意志。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完善,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渐走向成熟。
自我完善,全面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明显制度优势、强大自我完善能力的先进制度。”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系统推进国企国资、财政税收、金融体制等领域的改革,筑牢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监察体制改革;将依法治国上升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积极推动形成社会主义文化制度体系,树立文化自信,鼓励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明确了建立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目标……
“上下同欲者胜。”推进制度体系的自我完善,已经成为自上而下的自觉追求。以广东为例,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这块新的改革试验田上,3年来已累计形成385项制度创新成果。
1992年,邓小平曾预言:“恐怕再有30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今天,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征程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正以其强大的自我完善能力,朝着全面建成的目标不断迈出坚实的步伐。
网编:刘家业